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6673号 原告: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3967940B。 法定代表人:崔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伟,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 被告:***,男,住***。 原告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间明确表示撤回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案按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海霞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俊洁 书记员刘坤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