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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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551.49元(***已垫付44939.1元,抵扣后***还应返还其34387.61元,其中10000元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向刘镜垫付,由***直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返还);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551.49元(其已垫付15000元,抵扣后***还应返还4448.51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7487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7487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9元,由原告负担289元,由被告***、***分别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