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551.49元(***已垫付44939.1元,抵扣后***还应返还其34387.61元,其中10000元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向刘镜垫付,由***直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返还);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551.49元(其已垫付15000元,抵扣后***还应返还4448.51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7487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7487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9元,由原告负担289元,由被告***、***分别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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