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91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592元,由原告***承担10950元,由被告***、***、***、***承担29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