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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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货款2,057,500元; 三、反诉被告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反诉原告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22,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4月24日;以2,957,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20日;以2,457,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至同年7月12日;以2,057,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8月19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057,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0,02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8,172元,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