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执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合计50600元,由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300元,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