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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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阜南县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新亮环境艺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373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1月14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台州新亮环境艺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阜南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7元(原告预交15623元,因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回2896元),由原告台州新亮环境艺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79元、被告阜南县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2448元;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台州新亮环境艺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被告阜南县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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