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2民初4226号

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64849D。

法定代表人:段秋军,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正宇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岩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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