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香菲盛粮油有限公司 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 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 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与被告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借款本金61000000元及相关利息(以三份合同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止); 二、确认被告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设定的抵押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在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所有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沧州香菲盛粮油有限公司、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172元由被告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沧州香菲盛粮油有限公司、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