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恒泰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320865元,扣除先行支付的垫付款6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实际应再支付***赔偿款255865元;赔偿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汇至***指定银行账户(开户人:***,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长校营业所,账号:62×××12);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25元,由***负担256元,由南京恒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6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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