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恒泰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320865元,扣除先行支付的垫付款6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实际应再支付***赔偿款255865元;赔偿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汇至***指定银行账户(开户人:***,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长校营业所,账号:62×××12);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25元,由***负担256元,由南京恒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6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