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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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福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3911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13580.83元、护理费9190.37元、交通费300元,共计6318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450.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共计27350.87元的30%即8205.26元。以上共计71389.26元. 二、原告***赔偿被告***车辆维修费3477.42元。 上述第二项赔偿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从第一项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至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福支行;账号:62×××01),第一项赔偿款剩余67911.84元支付至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8)。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6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796元。鉴定费及检查费6515元,由原告***负担45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1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