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胜怡电子有限公司 中山市富宇电线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胜怡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富宇电线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3567.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7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4元,诉讼保全费2288元,两项合计8892元,由被告中山市胜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