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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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土默特左旗蒙天才陶璃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再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被申请人土默特左旗蒙天才陶璃制品厂在原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再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土默特左旗蒙天才陶璃制品厂砖款734417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446937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2874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为“一、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土默特左旗蒙天才陶璃制品厂砖款734417元及利息(以下欠砖款73441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拖欠砖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7元,由***、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