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盛皓农贸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1%计算;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63%计算。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1059308.32元); 二、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抚顺盛皓农贸经贸有限公司、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抚顺盛皓农贸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