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中海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 山东瑞达食用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125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125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 三、被上诉人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山东中海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39元,由山东中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4469元,由山东瑞达食用菌有限公司、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570元;一审公告费600元,由山东瑞达食用菌有限公司、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836元,由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