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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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天龙拌和站采石场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确认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天龙拌和站采石场与贵州明翔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签订的《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天龙拌和站采石场劳务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 四、贵州高速黔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明翔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补偿款634241元。 五、驳回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天龙拌和站采石场与贵州高速黔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53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2.00元,由上诉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天龙拌和站采石场与贵州高速黔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804.00元,由贵州明翔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负担9804.00元。案涉资产评估费用为7368.32元,由贵州高速黔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684.16元,由贵州明翔建筑工程劳务公司承担3684.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