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返还押金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