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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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借款本金223969.51元及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律师费损失18500元。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对登记在***名下、位于乳山市产【房产证号:20××15号;土地证号:乳国用(2013)第31577号;他项权证号:乳房他证银滩字第××号】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8元,保全费1640元,由***、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