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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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赔偿款4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保险赔偿款12,556.5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490,697.52元; 四、被告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2,28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原告***负担59元,被告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14元,因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被告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1,514元款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