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盛和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盛和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2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货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湖北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