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河南省赣商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潘熙龙、许文堂、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熊志保、朱志勇、邓维中、许文亮、河南省赣商置业有限公司、申敏、许盼盼、董志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