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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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丹阳市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668402.7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丹阳市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8元,由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