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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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鹏浩管业有限公司 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 许昌汇裕地产有限公司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昌鹏浩管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昌鹏浩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0050元,由许昌鹏浩管业有限公司、***、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许昌鹏浩管业有限公司、***、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