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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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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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9114703.89元;

二、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8年8月2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9114703.8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6%计算);

三、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09114703.8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6%上浮50%计算);

四、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以截至2018年8月21日即合同期内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6%上浮50%计算);

五、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350000元;

六、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对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的109114703.89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费3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312.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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