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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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9114703.89元; 二、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8年8月2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9114703.8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6%计算); 三、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09114703.8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6%上浮50%计算); 四、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以截至2018年8月21日即合同期内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6%上浮50%计算); 五、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350000元; 六、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对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的109114703.89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费3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312.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