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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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劲雄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盛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劲雄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盛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309元(以68309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年息15%计算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利息总额以20492.7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3元,由被告深圳市劲雄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