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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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账户名称:沈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 案件受理费12743元,由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