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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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易莫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AI汽车制造业》杂志上刊登声明,向宁波吉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屹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博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和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澄清函,以消除因其商业诋毁行为给原告施瓦兹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及澄清函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易莫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易莫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瓦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施瓦兹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施瓦兹有限公司负担12,833元,由被告易莫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7,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施瓦兹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易莫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