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藏弘川新源实业有限公司 海北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航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未兑付本金40000000元,截止2019年7月18日的利息5712465.74元,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尚欠债券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计算,并支付律师费240750元; 二、原告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弘川新源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的82052484.23元应收账款[其中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为65489321.57元(登记证明编号03804560000457124224),西藏弘川新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6563162.66元(登记证明编号03804560000457124224)]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值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海北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566.08元,由被告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弘川新源实业有限公司、海北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