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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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1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17日起,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8%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利息金额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61808.22元)。 二、被告广东粤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粤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