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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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及利息887640.62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原告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仪征市房产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证号为:苏(2017)仪征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223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6元,依法减半收取6339元,由被告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