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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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新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上海敏亮实业有限公司 南通远大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合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136117.9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136117.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136117.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新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35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588元,由原告上海新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8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