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雷火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淄博中海酒店有限公司
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火丰天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枣庄富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1月21日,利息为3162866.68元;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4%的标准,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枣庄富瑞商贸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判项还款义务,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淄博中海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淄博市房权证淄川区自第04-1066098号、坐落于淄川区西二社区兴隆街南首,房屋他项权证号:淄博市房他证淄川区字第T04-102211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0万元借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深圳市雷火丰天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000万元借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庄富瑞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海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庄富瑞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枣庄富瑞商贸有限公司、淄博中海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雷火丰天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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