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
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129970元(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已在代偿款本金中扣除),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8991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38元,共计3525元,由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37元,被告***负担3088元。

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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