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2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