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致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96205.64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11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542605.5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3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72元,由被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3
发布日期 2020-10-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