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费用266.801元;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衡水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储物间使用协议》,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退还被告衡水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号楼负2层057号储物间,被告衡水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所交储物间款1029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原告负担932元,被告衡水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