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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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永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淮滨县丰收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永锋、淮滨县永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偿还本金2904786.78元及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淮滨县丰收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1.65元,由被告***、周永锋、淮滨县永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淮滨县丰收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