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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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4142260.59元、利息损失(以66483.26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开始起算,以69491.1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算,以69940.2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算,以3936345.97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2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合计为148410.5元,2019年8月21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违约金414226.06元; 三、被告铜陵弟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对被告***和被告***抵押的铜陵市秀水山庄20#地下停车位、秀水山庄1栋504室、沙河新村29栋负一层5号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7)铜陵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920号)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对被告铜陵市巍丰制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铜陵市金桥工业园(巍丰制塑)1栋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7)铜陵市不动产证明第9003731号)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对被告***质押的“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557.5万元出质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700201700000211)和“铜陵同心同德工贸有限公司40万元出质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700201700000220)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对被告***质押的“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137.5万元出质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700201700000212)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对被告***质押的“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117.5万元出质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700201700000210)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原告对被告***质押的“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出质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700201700000213)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原告对被告***质押的“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出质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700201700000214)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原告对被告***质押的“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117.5万元出质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700201700000215)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驳回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34元,公告费560元(凭发票结算)由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2194元,被告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弟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巍丰制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