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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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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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23780.3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支付方式为:以423780.38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60元,由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