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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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聚点广告有限公司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宾馆 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友谊宾馆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聚点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在路上广告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友谊宾馆广告牌租金63万元; 二、被告大连聚点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在路上广告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友谊宾馆广告牌租金63万元的违约金,其中5.5万元租金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0万元租金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2.5万元租金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5万元租金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5万元租金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59元,由被告大连聚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在路上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