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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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石家庄运输分公司 河北安跃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远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 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远成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远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安跃物流有限公司运费6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安跃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884355及利息(利息以288435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河北安跃物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75元,减半收取计174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