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三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无锡三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计算)。 二、驳回无锡三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50元,减半收取计9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75元,由三好公司负担590.60元,由聚业公司负担14084.40元。该款己由三好公司预交,聚业公司应于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三好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