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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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厦门市厦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厦门市厦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的《厦门旅游文化产业园运营服务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 二、确认厦门市厦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73737.6元; 三、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厦门市厦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尚欠的综合管理费16439.72元; 四、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厦门市厦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尚欠的水电费174123.26元; 五、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厦门市厦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和保全申请费2854元; 六、驳回厦门市厦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364元,由厦门市厦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25元,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5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82元,由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63元,厦门市厦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