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希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希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款938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836元,由吉林省希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预交,吉林省希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