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开始计算,到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0元,原告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被告漯河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