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润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八方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洛阳龙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龙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支付利息; 二、被告四川八方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龙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洛阳龙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八方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