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的信用卡本息合计人民币112495.42元,其中本金69602.35元、利息42456.36元、违约金436.71元。2020年1月1日开始的利息以本金69602.35元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日利率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后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计币2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币12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