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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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10000元、利息1882156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33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13日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85元,决定由原告***、***负担1499元,被告***、***负担47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