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宿迁市新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7615781.75元(16182097.54-11900000+1813341.06+828057.3+440589.85+250886)、利息624396.47元及逾期利息(明细表4-5项)、检测费131080元及利息(以1310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6日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上述债权原告***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进行申报,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05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139105元,原告***负担57625元,被告山亿公司负担81480元(原告已缴纳28000元,双方负担部分于文书生效后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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