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照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515509.87元、违约金143514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租金13515509.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华区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在保障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登记的债权优先受偿后,对剩余部分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持有的980万元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持有的20万元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持有的1900万元四川天照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持有的100万元四川天照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对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际清偿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984元,由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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