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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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85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85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85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00万元战略合作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200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0日计至2013年10月23日;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0日计至2014年2月28日;以53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0日计至2014年7月15日;以26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0日计至2014年7月16日;以66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0日计至2014年12月2日;以66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0日计至2014年12月16日;以66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0日计至2014年12月24日;以243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0日计至2015年1月1日);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85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2500万元为本金,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的利息为37.5万;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2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五、驳回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8570元,由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9961.58元,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6238.94元,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369.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346元,由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818.4元,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3519.6元,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0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